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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建行与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审计师、股份过户登记处、公关公司、印刷商等)协调有关工作安排;草拟中、英文版业绩公告、报告的有关法律部分(董事会报告书、公司管治报告、公司基本信息等);
(二)参与临时报告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是就建行关于上市规则中的“一般信息披露”的义务及有关信息披露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二是每个季度与建行工作人员进行一次访谈,查找信息披露漏洞,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三是协助建行建立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提供咨询;依据上市规则,每个年末,协助建行对持续关联交易进行审核和确认;四是就建行股价的波动或任何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事宜,协助建行答复香港联交所的查询;五是制备建行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需要做的公告(包括第13.09条“一般信息披露”公告、暂停过户、替换董监事)以及上市规则要求的而建行未单独立项或另聘请外部律师或财务顾问的任何其他有关公告,但不包括任何特定项目有关的公告或股东通函。
(三)参与股东会、董事会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是参与讨论股东会、董事会的时间表安排;二是协助建行与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审计师、股份过户登记处、公关公司、印刷商等)协调有关工作安排;三是牵头草拟中、英文版股东会通知、公告、通函、委任表格、回执等文件;四是出席建行股东会、董事会;五是解答建行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的法律问题;六是就有关股东会、董事会涉及的法律问题与香港联交所进行沟通;七是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议案、决议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八是对于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后的信息披露事项进行提示并协助制作相关法律文件。
(四)配合进行董事、高管人员变更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是通知香港联交所、上市地监管机构等有关建行董事、高管人员的替换情况;二是牵头草拟中、英文版有关董事、高管人员替换的公告;三是协助建行董事、高管人员填妥香港监管机构要求的各种必要的法律程序性文件,并协助提交各香港监管机构(将协助建行董事、高管人员分别填妥H表格);四是解答建行相关部门提出的有关董事、高管人员的替换情况的法律问题;五是协助建行对新任董事、高管人员进行香港监管机构要求的必要的培训。
(五)董事、高管变更的咨询工作。具体包括:一是按照建行的要求,出席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等;二是解答建行董事提出的有关法律的问题;三是对于建行董事、高管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四是就向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包括管理层披露、路演材料、向分析师的指引等)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六)危机处理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是在危机情况出现时,将协助建行与香港的有关监管机构(包括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联系,二是向建行的董事、高管提供跟危机有关的法律咨询。
(七)建行的主要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等)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一是涉及的香港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对建行拟修改的公司主要文件从香港法律的角度进行审阅,并就上市规则对公司章程的要求提供咨询。
(八)其它咨询服务。具体包括:一是协助建行与香港的有关监管机构(包括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联系及保持良好关系;二是就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持续义务和责任、关连交易以及建行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引致的其他例行问题,提供一般性法律咨询;三是协助建行符合其在上市过程向香港监管机构或在招股书中所做出的保证及承诺;四是协助建行与股份过户登记处、中央结算、合规顾问等中介机构沟通;五是就上市规则和有关法律涉及到建行的有关制度修改提供法律咨询;六是协助建行向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公司登记处作所有的相关备案;七是就与建行上市时进行144A配股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八是就上市规则规定的企业管治方面的规定和指引提供法律咨询;九是为建行新任的董事提供其作为一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所须承担的主要持续性义务和责任的培训和咨询;十是就因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公告而须在香港刊登的公告进行审阅。
(九)定期向建行的有关人员提供涉及包括下列题材的专门培训。具体包括:一是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持续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关于周年股东会、中期业绩公告、年报、申报的准备工作,以及企业管治事宜);二是上市规则对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的规定;三是涉及建行的上市规则的任何新的修改;四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操纵市场及披露权益的规定所引致的问题;五是商业交易涉及的个人资料私隐事宜;六是外包交易一般须注意的事项;七是商业交易涉及适用法律、司法管辖区和争议的解决方面的事宜。
(十)根据建行已发布的公开资料,起草并向日本监管机构提交以日文编写的定期证券报告及临时报告。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年报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含财务报告部分、非财务部分;服务范围包括报告全部内容的起草、翻译、排版、印刷、报备等;与建行沟通交流的工作过程中,使用英文或中文作为工作语言,包括报告的中间稿,邮件、电话等通讯方式;提交的最终报告应使用日文。
(十一)对建行境外股权投资目标市场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提供法律咨询和出具法律意见。
(十二)审查建行与QFII业务相关客户及/或全球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提供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参与谈判。
(十三)对建行投资银行业务(债务融资、资产管理、股权融资、财务顾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购重组等)及相关跨国性投行项目涉及的国际性法律事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与建议,并对建行进行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国际法律知识培训。
(十四)除上述服务外,建行其他合理要求的法律服以及通常由常年法律顾问提供的其他服务。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供应商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3.供应商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5.供应商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6.供应商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
7.供应商承诺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建设银行有权取消其候选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0 .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供应商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供应商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一方供应商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供应商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