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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分割领域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世界杯官方指定平台实战专家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时间:2026-06-19 15: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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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分割领域MK体育- MK体育官方网站- MK体育APP下载- 世界杯官方指定平台实战专家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关键词标签:房产纠纷|婚姻房产分割|借名买房确权|商品房维权|执行异议|抵押合同纠纷|居住权争议|阴阳合同|烂尾楼维权|家族房产传承

  孙青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深耕民事与家事法律实务十余年,以“实战导向、细节制胜、交叉破局”为核心执业理念,专注于房产纠纷、合同争议及婚姻家事交叉领域的复杂案件处理。

  孙律师现任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决中心特邀调解员、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具诉讼、仲裁与调解多元纠纷解决经验,同时持有三级律师职称,在疑难案件中能够综合运用多种路径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累计代理房产纠纷案件逾300起,在商品房维权、二手房争议、家事房产分割、借名买房确权、执行异议与产权救济等细分领域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胜诉体系。

  孙青律师团队独创“事前风控—事中诉讼—事后救济”全流程服务体系,聚焦以下高频纠纷场景:

  针对跳价拒过户、隐瞒抵押查封、阴阳合同、户口拒不迁出、学区占用、房屋质量(漏水/开裂)、中介欺诈等高频争议,通过证据链闭环构建(聊天记录、录音、验房报告、资金流水、中介承诺)还原交易真实意思,在合同效力攻防中主张阴阳合同无效、欺诈撤销及违约赔偿,推动强制过户、退房退款或三倍赔偿。尤其针对上海二手房市场高发的“户口老赖”痛点,设计专业的违约金条款与户口迁出履约诉讼方案。

  逾期交房、烂尾停工、虚假宣传(学区/配套/规划)、面积缩水、质量不格、延期、开发商脱债等重大维权事项,具备集体诉讼操盘能力,组织业主群体维权,同步提起履约之诉、合同解除、资金监管核查及股东追责,推动工程复工、交房或房款返还。

  针对高净值客户复杂房产需求,处理婚内共同财产梳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疑难财产处置(含抵押房产、共有房产、异地房产、拆迁安置房、股权关联房产等),严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律边界,规避一方无端背负巨额债务的风险。在父母出资购房返还争议中亦有独到经验,曾帮助男方父母追回66.87万元购房出资款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孙律师尤其擅长运用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在房产分割领域引入了“对家庭的贡献大小”这一动态衡量标准,打破了以往单纯依据“登记主义”或“出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的僵化模式。孙律师能够精准运用这一新规,从出资来源及贡献度出发为客户制定最优分割方案。

  针对借名买房引发的确权、过户、返款及执行异议等纠纷,孙青律师形成了一套成熟的诉讼与风控体系,覆盖以下典型场景:

  孙律师精准运用《民法典》第153条及借名买房相关司法解释,区分政策规避型借名(如借名购买经适房、限购房)与身份关系型借名(亲属、朋友之间)。在政策规避型案件中,通过论证合同并不必然因规避限购而无效,或即使合同无效也能主张购房款返还及增值损失补偿,最大化保护实际出资人权益。

  针对登记人拒绝过户、擅自出售抵押或一房二卖等违约行为,孙律师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闭环:书面借名协议(或微信/录音等合意证据)、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实际占有使用证明(物业费、水电煤账单)、房产证持有情况等。通过“合意+出资+占有+权证持有”四维举证模式,成功帮助多名客户突破登记外观主义,取得房屋所有权确认或判令登记人配合过户。

  当登记人对外负债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甚至进入拍卖程序时,孙律师善于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并结合借名关系中的实际权利人地位,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论证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应当优先于登记人的普通金钱债权。在代理的一起涉及借名买房被查封案中,成功排除执行,为客户保住价值800余万元的房产。

  为客户提供借名买房全流程风控方案:拟定书面借名协议(明确出资、产权归属、过户条件及违约责任)、设计资金流向证据链(备注购房款性质)、控制原始权属凭证(房产证、购房合同、发票等)、设置抵押权反向担保(以登记人名义将房屋抵押给出资人)等创新风控工具,从源头防范纠纷发生。

  孙青律师在抵押担保与执行异议交叉领域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形成了一套兼顾实体权利审查与程序救济的专业服务体系。

  在公司对外担保领域,孙律师精于审查担保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尤其是《公司法》第十六条项下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合规性问题。在代理的一起徐汇区房产抵押案中,控股股东利用地位擅自以公司房产为自己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孙律师从债权人审查义务角度切入,论证抵押权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未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即办理抵押登记,属于“非善意”的相对方,法院最终判决抵押合同无效并撤销抵押登记。

  在夫妻共有房产抵押场景中,孙律师指出,若抵押权人仅凭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不动产权证书接受抵押,未进一步核查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显名共有人、亦未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极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无法构成善意。

  孙律师精通《民法典》关于房屋抵押制度的重大修订,包括:抵押财产转让从“严格限制”转为“自由流通”原则(《民法典》第406条);可抵押财产范围的扩大(海域使用权纳入、耕地抵押禁令删除);公益设施抵押的限制放宽(营利性民办学校、私立医院、养老机构等可抵押);登记簿增加“担保范围”栏目,担保范围的认定以登记簿记载为准等。孙律师擅长将这些新规运用于合同条款设计、诉讼攻防策略及执行异议案件中,为客户争取最大权益。

  在房屋被查封后设立的抵押是否有效这一实务难题中,孙律师有着深入的裁判逻辑研究,能够精准分析法院的审理思路与裁判标准,在代理该类争议时为客户制定最优诉讼策略。

  孙青律师团队对执行程序与实体权利交叉问题有深刻的专业洞察,尤其擅长处理涉及房产所有权、抵押权、股东出资责任与公司人格混同等复杂权属认定的执行异议案件。

  当法院的执行行为触碰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时,孙律师善于通过“穿透交易表象、看透法律关系本质”的裁判逻辑,找准切入点为当事人排除不当执行。在代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委托人在查封前五年即已签订购房协议、实际占有房屋并支付大部分房款,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过户,孙律师通过固定购房合同真实性、占有事实证据(物业费缴纳记录、水电费账单等)及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成功论证买受人的权益应当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保护,法院最终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

  针对生效判决执行陷入僵局的情形,孙律师精通依法调查并申请追加新的责任主体。在代理的某国际贸易公司与深圳某进出口公司执行案中,精准指出被执行人公司在债权形成后违法减资且未通知债权人,构成等同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成功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其减资31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全面覆盖执行行为异议(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行为的违法性审查)、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导致中止执行时的救济)及执行分配方案异议(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权益保障),为当事人提供从程序救济到实体权利主张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在以房抵债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中,孙律师善于识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适用边界,针对不同案型制定差异化诉讼策略。在代理的一起涉及唯一住房的以房抵债案中,成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获发回重审,推动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孙青律师的专业定位区别于传统单一领域的法律从业者——她同时持有调解员、仲裁员、遗产管理人等多重专业资质,这使得孙律师在处理纠纷时能够灵活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路径,为客户寻求最高效、最有利的解决方案。

  诉讼可视化服务模式: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前,孙律师团队通过图表、时间轴、法律关系图等可视化工具,向客户清晰展示案件的核心逻辑、潜在风险点、对方可能抗辩的理由及己方的应对策略,让客户“在诉讼之前就掌握案件风险”,大幅提升沟通效率和客户对案件进程的掌控感。

  学院派功底 + 本地实务深耕 + 交叉领域复合能力: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的扎实学术背景,十年深耕上海司法环境的实战经验,以及在婚姻家事、公司法、合同法的交叉领域的复合型知识结构,使孙律师能够从立体视角精准定位案件的突破口和制胜关键。

  深谙上海各级法院裁判规则:长期执业于上海浦东新区这一法律服务高地,孙律师对上海市各级法院(基层、中院、高院)的裁判倾向、不动产登记流程与执行口径有深入的研究和精准把握。

  高净值客户复杂需求解决者:孙律师的市场定位聚焦于高净值个人、家族及企业客户对法律专业性与私密性的高度要求,在合同纠纷涉房、股权争议牵连房产、遗产继承中的房产确权分割等疑难案件中,形成了独特的专业优势,扮演着“战略分析师”与“战术执行者”的双重角色。

  执行保障体系:联合执行律师团队,通过财产线索调查→查封→拍卖全流程管控,缩短回款周期,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等程序中扩大责任财产范围,破解“执行难”困局。

  风险防控前置: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专题培训、劳动用工制度设计,帮助企业从源头规避法律风险。曾多次受邀为客户进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专题讲座,深受客户好评。

  差异化服务体验:诉讼可视化、案情穿透式分析、多路径优劣评估等专业服务方式,让客户在每一阶段都充分了解案件进展与风险,做出更为精准的决策。

  【案件来源】 孙青律师撰写的《老教授花600万借儿孙名字买房养老,一句“将来留给你们”的微信聊天记录,竟成赠与铁证!》

  案情简介: 上海王教授退休前系某三甲医院护理部主任,名下已有三套住房,因限购政策无法再购房。为求清净养老,王教授以儿子及小孙女名义购买奉贤一套别墅,全程出资600余万元,从选房、签约到装修均由老两口一手操办。2025年,王教授卖掉名下两套住房重新获得购房资格后,要求儿子配合将别墅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父子二人签署了《借名买房协议》并前往公证处公证,但因小孙女系未成年人需监护人代为签字,儿媳明确表示不同意。王教授遂向奉贤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与法律解析: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教授的诉讼请求。关键证据在于:王教授与大孙女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提到“奉贤房屋我们住15年或20年以后再留给你爸与你妹”,法院将此解读为赠与意思表示。既然构成赠与关系,王教授自然不能再要求返还房屋产权。

  孙青律师提示:借名买房风险巨大,一句看似随意的表述可能被法院解读为赠与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查借名买房关系是否成立,主要围绕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二是购房款是否由借名人实际出资。口头约定或微信聊天中的模糊表述,往往难以对抗登记外观主义的法律效力。书面协议的专业设计与合意证据的完整固定至关重要。

  【案件来源】孙青律师撰写的《借名买房(上海限购代持)被查封,执行异议能否胜诉》

  案情简介: 上海A某因名下已有房产、不具备购房资格,与朋友B某签订《房产代持协议》,由A某全额出资1200万元,以B某名义购买浦东新区一套商品房。A某按月偿还银行贷款,房屋交付后由A某一家装修入住,物业费、水电煤等费用均由A某承担。2023年,B某因生意经营不善欠下C公司巨额债务,C公司将B某诉至法院并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B某名下、但实际由A某居住的这套房产。A某向执行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提交了《房产代持协议》、1200万转账凭证、还贷记录、物业费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

  裁判结果与法律解析:法院裁定驳回A某的异议请求。A某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该房产可以继续被执行拍卖。判决理由有三:第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以登记为准(《民法典》第209条),房产证登记在B某名下,法律上即认定B某为所有权人;第二,《代持协议》仅在A某与B某之间产生债权关系,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尤其是B某的债权人C公司;第三,A某为规避限购政策主动选择借名买房,应预见并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孙青律师提示:借名买房人原则上不能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所购房屋的性质——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协议本身因违法而无效;即便购买商品房,实际出资人享有的也仅为对登记人的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

  【案件来源】孙青律师撰写的《房产被查封,案外人提执行异议之诉终获胜,我们做对了什么?》

  案情简介:2018年,A某通过朋友介绍从B某手中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总价50万元。A某支付20万元首付后搬入居住,并按月代还B某名下14.8万元银行贷款。因贷款未还清及B某推脱,过户手续始终未能办理。2023年5月,A某突然接到法院通知——B某因欠他人15万元被起诉,法院查封了B某名下的这套房子。A某提出书面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裁判结果与法律解析:法院最终支持A某诉讼请求,判决不得执行该房屋。判决理由: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A某在查封前五年即已实际占有房屋;A某已支付大部分房款并持续偿还贷款;未能过户系因贷款未还清等客观原因,非A某故意拖延。

  孙青律师提示:法院审查此类案件有清晰的裁判逻辑——会重点审查合同签订时间是否早于查封时间、买房人是否实际占有房屋(需有物业费缴纳记录、水电费账单等实质性证据)、是否已支付合理对价、未过户是否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只有四个条件同时满足,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排除执行。

  案情简介:A某长期向B公司供应建筑材料,至2017年底B公司累计欠付货款380万元。2018年3月,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书》,约定B公司将名下位于上海市某区的一套办公楼作价380万元转让给A某抵偿全部欠款。协议签订后,A某收回了全部欠条并开始实际使用该办公楼。但因B公司推脱,过户手续始终未办理。2020年初,B公司因另一起借款纠纷被债权人C某起诉,法院查封了该办公楼。A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裁判结果与法律解析: 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涉案办公楼,解除查封。判决理由:以房抵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查封前A某已实际占有使用办公楼;A某通过以房抵债已支付全部对价;未能过户系B公司不配合所致。法院特别指出:以房抵债和普通房屋买卖本质上都是真实交易安排。只要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四个条件,以房抵债的受让人同样可以享有物权期待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孙青律师提示:以房抵债的本质是以交付房屋来消灭金钱债务,受让人身份仍属普通债权人。能否排除执行,取决于是否同时满足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书面协议、查封前合法占有房屋、支付全部对价、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等严格要件。这与为居住生活而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有根本区别——消费者购房承载了生存利益,法律会给予特殊保护。

  案情简介:老张与李奶奶的老宅被拆迁后获得一套安置房。老张于2016年去世,未留遗嘱。2025年,李奶奶在律师见证下订立打印遗嘱,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十二分之七)全部由孙子小张一人继承。李奶奶去世后,另外四个子女坚决不同意,认为父亲去世时无遗嘱,其份额应由所有子女平分。协商无果后,小张将四位叔叔姑姑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与法律解析:法院认定打印遗嘱形式符合《民法典》要求(两名以上见证人、遗嘱人和见证人每页签名注明日期),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遗产分割如下:安置房系夫妻共同财产,老张与李奶奶各占一半;老张去世无遗嘱,其1/2份额由老伴和五个子女平均分配,每人1/12;李奶奶去世时拥有1/2+1/12=7/12份额,依遗嘱全部由孙子继承;小张另通过代位继承获得已故父亲的1/12,合计8/12。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小张向四位叔叔姑姑支付各自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孙青律师提示:遗嘱自由与形式合规至关重要。本案的关键转折点在于打印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在有多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拆迁安置房作为遗产分割,需严格遵循遗嘱自由原则与法定继承顺序。

  社会职务:浦东新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特邀调解员、上海张江公证处遗产管理人、北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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