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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男)和小兰(女)通过微信相亲群认识。2021年12月,小兰主动提出交往条件:“我们现在相处,你需要给我6万元彩礼,我们一起生活一段时间,要是觉得合适,以后领证也可以,但彩礼共要18万。”小明答应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此时小明尚未给小兰彩礼钱。但恋爱之后,在小兰的要求下,小明花了4223元给小兰买了金戒指,又先后转账2万元(备注“婚礼钱”)、2万元(备注“买房交税”)。从2021年底到2022年9月,小兰以各种理由向小明要钱,要钱的时候都说“给钱才领证”:交房税、物业费、罚款、话费、网费、车保险、配眼镜、随礼、过节……小明陆续转账、发红包共计58620元,另外还给过600元现金,在此期间,两人从未见过面,也并没有同居共同生活。
到了2022年8月,小兰开始不接电话、不回消息,小明提出领证,小兰只说“给钱才领证”。两人最终于2022年9月分手。小明认为小兰是在借婚姻骗钱,起诉要求返还所有财物。小兰却辩称:这是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送都送了,凭什么还?
小兰返还小明钱款59220元,以及价值4223元的金戒指一枚(还不出来就得赔钱)。
恋爱期间送礼物、发红包,哪些算正常赠与?哪些算“借婚姻索取财物”?法律上区别很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什么叫“借婚姻索取财物”?简单说就是,一方以结婚为诱饵和借口,不断向对方要钱要物,实际上根本没有感情,也不想真正结婚。这种行为违背了婚姻以感情为基础的原则,法律不保护这样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认定了几个关键点:小兰一开始就把“给钱”和“结婚”绑在一起,明确表示“给钱才领证”;两人长期两地分居,小兰从未答应过小明的见面请求,每次主动联系小明几乎都是为了要钱;小明每次给钱都是被动应付,小兰从来没有回赠过;小明多次提出领证,小兰一直推脱、逃避,并且明确要求领证的前提是继续给钱。这就不是正常恋爱中的互相馈赠,而是以结婚为幌子索取财物。
关键是看有无真实感情基础。正常的彩礼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且双方都是为了结婚才去对彩礼进行协商;而借婚姻索取往往是一方单方面设条件、不断索要,没有结婚的意向,对方被动给付。
如果对方一次次以各种理由要钱,却总是推脱见面、领证,要警惕是否遇到“婚骗”。不要因为已经投入太多而不敢离开,越早抽身损失越小。
你觉得恋爱期间,对方频繁要钱算正常吗?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应对?欢迎留言聊聊。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获得全国妇联与司法部首届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全国总决赛个人优秀奖,被司法部与全国妇联共同授予“表现突出的个人”荣誉,入选司法部全国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人才库。返回搜狐,查看更多